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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餐饮油烟净化有三项规定

发布者:广杰环保| 发布时间:2018-12-24| 浏览次数:4132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由于历史原因,行业规划滞后、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加之餐饮行业经营者的不良经营行为,餐饮行业油烟污染已成为市民投诉、信访最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餐饮油烟已经成为城市大气的重要污染源。

1、餐饮服务行业选址要求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第4款规定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餐饮油烟防控要求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

3、居民楼油烟管理要求

    《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商住综合楼,个人和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鼓励个人和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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