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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华阴市发布餐饮油烟排放标准

发布者:广杰环保| 发布时间:2018-12-28| 浏览次数:4756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特提醒广大投资餐饮行业的经营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和餐饮许可证前,应谨慎合理选址,认真阅读以下相关条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器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饮业布局。新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ロ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浄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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